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北省团凤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象山县泗洲头镇东联村出发,沿泗西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6KM+200M即何某某岭水库附近路段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掉进路边水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处理,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单、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徐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供述与辨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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