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路**号,住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0时32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殷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