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96********,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高台县城关镇**园**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无前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高台县北环路十字附近租用的库房内喝酒,期间,殷某某饮用了“青岛”牌啤酒。8月24日0时10分许,殷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金箭”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解放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商品街十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检测,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