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湖南省醴陵市**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原经营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通过业务与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相互认识,并得知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需求保险粉原料,于是声称自己是广东**化工公司生产保险粉的总代理,可以给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供应保险粉原料。为取得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信任,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提供三份**贸易有限公司与**化工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然后于2016年8月26日与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签订供应2000吨保险粉原料合同(单价为4750元一吨,共价值950万元),并收取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货款950万元(其中支票300万元、两张220万元期票、一张210万元期票)。之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只供应价值100万元左右小部分保险粉给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并以公司需要资金恢复生产为由,要求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将其中一张220万元期票转换成110万元支票和110万元期票,之后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供应保险粉,导致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催促供应或退还款项未果。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为了逃避,将320万元期票质押给其他公司,导致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成为民事诉讼被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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