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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容留卖淫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住**村。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7月3日14许,任某某伙同殷某某在兰山区**镇**街**路南的一无名按摩店内容留施某某以60元的价格与姜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20年7月3日15时许,任某某伙同殷某某在兰山区**镇**街**路南的一无名按摩店内以100元的价格与孙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20年7月3日15时许,任某某伙同殷某某在兰山区**镇**街**路南的一无名按摩店内容留张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与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20年7月3日15时许,任某某伙同殷某某在兰山区**镇**街**路南的一无名按摩店内容留张某某预以100元的价格与温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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