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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左右,殷某某酒后在广州市天河区**门口与执勤保安肖某某发生争执,殷某某在旁人劝阻下离开现场回家,后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下楼来到肖某某执勤处持刀追赶肖某某,后被在场人员制止。2020年6月12日,殷某某在五山派出所民警的电话通知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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