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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湖南省长沙市**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国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盛世茶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湖南省安化县城南区盛世第一城小区,小区共2期,第一期为盛世第一城,第二期为盛世茶都。该公司股东共有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蒋某某蒋某某3人。其中盛世第一城业主认为在购买盛世第一城小区房子时,开发商承诺了盛世第一城是一个单独封闭的小区。而开发商则认为盛世第一城一、二期的规划是一个整体,盛世第一城和盛世茶都是同一个小区。盛世第一城业主、盛世茶都业主就盛世第一城与盛世茶都是否属于同一小区、小区资源是否共享等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矛盾。

2016年4月19日,蒋某某、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就拆除盛世茶都与盛世第一城之间的围栏,建设连接块工程一事进行商量。经三人共同商量后,决定由蒋某某、刘某某(工程负责人、负责连接块工程,因本案已被判决)联系县资源局测绘队及盛世第一城共同参与测绘,以确认盛世第一城建筑红线范围。在测绘完成后,盛世第一城业主要求开发商在建筑红线内恢复被拆除的围栏,蒋某某表示同意业主要求。

2016年5月30日,刘某某要求罗某某(负责连接块工程的包头,因本案已被判刑)安排人拆除盛世第一城围栏,罗某某遂联系黄某丁十几个人参与拆除。在拆除时,盛世第一城业主张某某(65岁)见开发商没有按照此前的承诺在建筑红线内恢复围栏,便上前阻止。随后,罗某某通过黄某丁叫来的人员通过抓住张某某的手脚,吓唬张某某,后被在场其他业主制止。蒋某某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劝阻,并再次向在场的业主承诺恢复盛世第一城围栏。后蒋某某将当日现场情况报告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

2016年9月6日,因放置在盛世第一城小区东门口,写有“盛世第一城”的冰碛岩体型巨大,影响施工,蒋某某、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商量后决定将冰碛岩招牌移开,但被盛世第一城业主陆某某等人发现并制止。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获悉情况后委派蒋某某与盛世第一城业主就此事进行协商。期间,蒋某某与盛世第一城业主陆某某、刘某甲等人在盛世茶都项目部三楼会议室进行协商时,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罗某某,要求罗某某喊人到盛世茶都项目部三楼会议室帮忙。罗某某随后喊来了黄某丁及黄某丁十几个手下,并准备了钢管、砍刀放在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在盛世茶都三楼会议室外等候,经协商,蒋某某同意在2016年9月15日前为盛世第一城恢复围栏,并要求刘某某具体负责。在协商过程中,有业主发现了在会议室外等候的黄某丁及手下,因害怕打击报复,参与协商的业主遂悉数离开会议室。

后因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明确表态不能盛世第一城恢复围栏,盛世第一城业主自筹资金,准备采取修建围墙的形式将盛世第一城与盛世茶都进行物理隔离。刘某某获悉情况后,遂告知罗某某如果盛世第一城业主把围墙修好了,盛世第一城与盛世茶都没连接起来,那么其将结不到工程款。罗某某于是将情况告诉黄某丁,并要求黄某丁组织人员阻止盛世第一城业主修建围墙。

2016年9、10月份,一期业主多次准备修建围墙,并把建筑材料堆放在建筑红线内。刘某某、罗某某发现后,组织了黄某丁及其手下多次威胁组织业主不能修围墙,并强行将一期业主的建筑材料运走。在此期间,物业公司经理谌某某在公司例会上多次跟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进行汇报,要求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跟刘某某、罗某某讲明不要带“流打鬼”来威胁业主,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口头承诺他来协商,但刘某某、罗某某照样带领黄某丁手下及其手下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黄某某、吉某某、吉某甲等人(因本案和其他犯罪已被判刑)多次威胁业主。同时,刘某某、罗某某安排小区保安配合黄某丁手下在盛世第一城小区内昼夜巡逻,阻止业主修建围墙。2016年10月15日,一期业主连夜行动,建起了一堵围墙将盛世第一城和盛世茶都隔离。

2016年11月23日,盛世茶都开发公司为达到一期、二期共用小区公用面积及进出通道的目的,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翟某某、黄某甲、刘某某、李某甲(因情节较轻,因本案已做相对不诉)等人召开专门会议,商量如何拆除围墙。在会议中,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明确刘某某为拆除围墙的现场总指挥,李某甲、李某乙(因情节较轻,因本案已做相对不诉)现场配合刘某某的工作,罗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围墙,并解释选择罗某某拆围墙的一个原因,是因为罗某某有这个动力,不拆除围墙罗某某就结不到工程款。另外,翟某某、黄某乙负责现场摄像,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自己联系中医院救护车,并交代物业公司经理谌某某,24号会有拆围墙的人员进入小区,要谌某某通知保安不要管。会议商定把拆除围墙的具体日期确定为2016年11月24日,由罗某某负责叫人拆除围墙。会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特意叫来未参加会议的罗某某,并对其说:“小罗,这件事情非同小可,这个不像你在社会上处理问题。你千万不能出事,我也不晓得你在社会上喊的些什么素质的人。但是我可以断定你喊的人素质不高的。所以,你要看住你自己手下的人,不能乱搞。”然后,又明确了拆违纪律:1、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2、不能带凶器;3、拆围墙的时候别伤人。要求罗某某在拆围墙现场悬挂“益阳新格局拆迁公司依法拆迁,敬请业主理解支持”的横幅。散会后,刘某某则要求罗某某组织的人员全部戴好安全帽、白手套,要求李某甲联系好货车和挖机到拆围墙现场等候。

2016年11月24日上午,拆除围墙的现场总指挥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等人按照之前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安排悉数来到盛世第一城第一期业主修建的围墙处。罗某某安排黄某丁、梁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人喊来了黄某甲、杨某某、吉某丙、吉某某、廖某乙、廖某丙、谌某丙、汪某某、李某丙、黄某某(因本案和其他犯罪已被判刑)等50余人;木子颜某某叫来了几十人,黄某丙(已上网追逃)叫来了几十人,谌某丁(已判刑)叫来十几个人,共计100多人。到盛世第一城内强行拆除一期业主自筹资金修建的围墙。以上人员均要求戴红色安全帽、白色手套。刀棒等武器则事先准备好放在车上,叫来的中医院救护车也在一旁等候。盛世第一城的业主见开发商组织了这100余人的社会闲散人员来拆除围墙,都自发来到围墙边想要阻止上述人员拆除围墙。现场总指挥刘某某见状后对着这些社会闲散人员喊道:“你们手拉手,组成人墙,不准业主冲进来了!”,在一旁的罗某某立即重复刘某某的喊话。这10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立即在围墙前手挽手形成人墙,威胁、恐吓、推开前来阻止拆围墙的业主,并且拿出铁锤强行拆围墙,铁锤未能将围墙砸倒。刘某某便要求李某甲喊来事先安排好的一台六轮货车倒车将围墙撞倒,再喊来挖机将围墙推平。在完全损毁围墙后,李某乙还在现场威胁恐吓刘某甲(65岁)、张某甲(64岁)、张某某(66岁)等业主:“谁要是敢再修围墙,就要搞死业主,踏平盛世第一城。”顺利拆完围墙后,翟某某、刘某某赶到盛世茶都项目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办公室向其汇报了顺利拆除围墙的情况。事后,通过刘某某确认,罗某某从盛世第一城的开发商手中拿到了事先承诺的37000元现金作为拆围墙的费用,罗某某给了黄某丁17000元,给了黄某丙10000元。黄某丁、黄某丙再按200元每人分发给参与人员。经鉴定:被损毁围墙价值约5180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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