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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东路**段**号**新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涉案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6月间,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境外**棋牌游戏赌博平台的代理,为游戏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通过上下分的差价和该游戏赌博平台的奖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12万元。

案发后,涉案人员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

本院认为,殷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收取服务费,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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