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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街**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 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武汉市新洲区**村东临黄冈市,西临武汉市青山区,北临湖北省112省道,南临长江水岸,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致该村的运输行业、沙石开采行业异常发达。经过多年的行业累积,新洲区**村逐步由一个以农作物耕种、销售为主的传统型农村,转变成为一个沙、石原料开采、销售、水路和陆路运输一条龙的新型工业化农村。犯罪嫌疑人童某甲、童某乙系新洲区**村村民,为获取该村在运输行业、沙石开采行业的高额经济利益,自2000年以来,先后成立了武汉市**饲料厂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市**装卸有限公司等九个公司,并先后组织童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向某某、张某丙、周某甲、梁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两牢人员一起,逐步发展成为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垄断**村沙、石原料开采、销售、运输行业,垄断**村马驿村鱼塘、耕地承包经营业务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在该犯罪组织中,犯罪嫌疑人童某甲为组织头目,潘某某向某某为该组织财务管理者,犯罪嫌疑人童某乙担任**村村委副书记,犯罪嫌疑人童某丙、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刘某甲等人充当打手,为该组织垄断**村长江岸线、码头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均为积极参加者,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张某丙、周某甲、梁某某、陈某某、某乙、殷某某、雷某某等人接受该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统一管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属一般参加者。

彭某某詹某某、李某某、某丁等人于2005年在武汉市新洲区**村投资,开设了二码头经营黄沙倒卖生意,期间码头50%的股份被向前索要(具体分工如下:彭某某负责码头的机械设备,詹某某某丁负责出钱搞岸上修路及其他,向某某负责外围扯皮打架)2011年向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二十年。

向某某被抓获后,童某甲、童某乙、张某丙、殷某某等人伙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棍棒来到二码头,找到码头老板彭某某、徐某某,以二码头使用的土地权属为其所有为由,要其清场、停工,不允许继续经营码头,并强行以人民币五万元的价格收购二码头,码头设备必须全部留下。同时童某乙等人威胁彭某某等人如果不同意以五万元的价格出售码头,则一分钱都拿不到。因码头上的设备成本都要十几万,但彭某某迫于童向前、童某甲的淫威,被逼无奈将码头以人民币五万元的价格将码头出售,后二码头由犯罪嫌疑人童某乙某某负责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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