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3261965********,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务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5日,安徽**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徽**钢构有限公司的2#厂房工程,同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建筑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给殷某某。后殷某某安排张某甲、张某乙先后组织了16名工人进行施工。安徽**建设工程公司先后支付殷某某工程款共计77.5238万元,剩余7280元一直未支付。工程结束后殷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16名工人剩余工资共计9.61万元。2015年1月12日,来安县人社局依法向殷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殷某某于3日内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但殷某某逾期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5年2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7月22日殷某某亲属将拖欠的9.61万元工资全额退交至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已发放给工人。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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