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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9********,汉族,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桃江县**银行**支行信贷**,住桃江县***镇******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人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介绍,先后借用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胡某甲、胡某乙的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在桃江县**银行**支行立据贷款共计140万元,用于归还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之前借用他人名义在**支行立据贷款的贷款本息及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截止至2020年6月5日已归还贷款本息133.75万元,余下的本息21.25万元承诺在2021年6月8日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曾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2.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贷款资料、桃江县农商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归还贷款,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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