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街**号,现住安徽省枞阳县**镇**街**苑**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明知王某某(另处)出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的,仍多次予以收购。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共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3508元,销售后获利29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已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3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皖河干流全面禁捕的通告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3.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关于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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