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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殷关华)(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殷**,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917,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因水表安装一事与村委会副主任殷*1发生争吵,村长李**用手机进行拍摄,被不起诉人殷**将李**手机夺走到场院上查看,殷*1追到场院上与殷**抢夺手机过程中,双方互相撕扯绊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殷**用脚蹬着殷*1肋部,致使殷*1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殷*1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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