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谢毅,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小区南门口因琐事与小区保安沈某某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沈某某头部,致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11.8万元,已履行完毕,并获得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定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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