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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 月31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8日凌晨,在涟水县**街道 “**”摊前,殷某某与严某某因口角纠纷互相缠打,致严某某肩膀受伤。经鉴定,严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与殷某某缠打倒地后,又被吕某某踹倒在地,严某某损伤后果难以认定系第一次倒地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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