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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书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不起诉人殷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工作发生口角,后二人在陆良县弘悦湖大酒店西侧的公园内厮打致陈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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