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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涉嫌诈骗)(殷蔚香)(公开版)_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211197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大厦**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原株洲**厂职工殷某某利用姐姐殷某某身份招工并办理退休手续一案,经查,殷某某以姐姐殷某某的名义进行养老资格认证,非法获取退休金122738.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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