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骆某某经营的餐馆内实施盗窃,盗得餐车一辆,肉沫等食材若干,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认定,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03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家属赔偿骆某某损失人民币4500元,骆某某对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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