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骆某某经营的餐馆内实施盗窃,盗得餐车一辆,肉沫等食材若干,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认定,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03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家属赔偿骆某某损失人民币4500元,骆某某对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