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号。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13000元。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未成年)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白某某、殷某某,使用捡到的电动车钥匙,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酒泉市肃州区北郊公园门口人行道处的白色五星钻豹牌龟王五代型二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被盗电动车藏匿在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下。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465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