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55********,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泰州市**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厂的停车场内,窃取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车牌号为苏E2****货车车厢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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