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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民政局门口公交车站台旁边蔻度鞋店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3135元的白色新禧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殷某某将该车辆推至黔西县城关镇公园巷旁边的一巷道丢弃。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至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贵阳银行旁边的人行道,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780元绿驹牌白色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盗走。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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