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9日晚,余某某等人在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镇的**有限责任公司接待室饮酒、烤火,因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其死亡。后在**镇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与余某某的家属殷某某(余某某的姐夫)等人协商死亡赔偿事宜因余某某的家属索要赔偿款过高从而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故2016年12月17日殷某某等人将**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的汉黎路封堵达一个半小时,后经公安机关劝说下道路才得以畅通;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22日,殷某某等人多次到**有限责任公司吵闹,殷某某开黑色轿车将公司大门内侧通道堵住。其为了达到自己多要赔偿款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且造成**有限责任公司2个月的时间无法正常生产、销售经营,经物价部门鉴定其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930561.1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本案具有以下情节:1、本案起因是余某某死亡后家属为了取得赔偿而采取的这些过激行为,也是事出有因。2、殷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赔偿款期间有上访行为,在当地镇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下,现在余某某的家属已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达成赔偿65万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顾某某也书面出具了谅解书对殷某某等人对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予追究,社会矛盾已经化解。4、殷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供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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