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23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路**号**门**室,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郭某某与殷某某因矛盾相约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一号桥斗殴。后郭某某邀约张某某、赵某某、姜某某、唐某某参与斗殴。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郭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到达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一号桥,殷某某在李某某陪同下到现场。郭某某以其随身携带的刀具攻击殷某某,殷某某以携带的三脚架攻击郭某某,后抢下郭某某的刀具,郭某某与张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人与殷某某互殴,后因群众报警逃离现场。
殷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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