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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甘肃省武威市,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7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承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构项目,因结算工程款时公司需要提供发票,便找苏某某帮忙找发票,苏某某介绍殷某某和罗某某认识,罗某某通过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冯某某,由冯某某联系票贩开票。2019年5月26日殷某某收到左某某以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发票共计十张,价款997660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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