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96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3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8年3月12日至4月11日,2018年5月25日至6月22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3次(2018年2月26日至3月12日;2018年5月12日至5月25日;2018年7月23日至8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一枚Tiffany钻戒向殷某某求婚,2014年4月份双方分手后,殷某某在结婚的条件没有达成且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某附条件赠与殷某某的Tiffany钻戒带走。2014年4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与殷某某达成协议,张某某支付殷某某“分手补偿”15万元,殷某某将Tiffany钻戒归还张某某。2014年5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羊肉胡同一首饰店仿制一枚钻戒,并于2014年5月23日22时许,在和平新城**号楼*座**室内,将仿制钻戒交付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交付给殷某某的15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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