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30日、自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7日)。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下旬,曹某某同刘某甲商议,由曹某某出资10万元,刘某甲出资26万元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疑似毒品咖啡因40袋。2020年3月26日王某某通过**物流将疑似毒品咖啡因40袋发至临河区**物流,王某某通过电话让张某某将40袋疑似毒品咖啡因送到乌拉特前旗**村,张某某随后雇佣一辆农用车将40袋疑似毒品咖啡因送到**村后,由曹某某带路将疑似毒品咖啡因送到其继父刘某乙家中存放。货到后王某某通知刘某甲取货,刘某甲得知疑似毒品咖啡因已收到,从家里拿了现金人民币26万元去了曹某某家向曹某某拿了10万元现金人民币后,乘坐拼车到乌拉特前旗**镇**广场北侧路边,将36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某。此后曹某某自己用电动车将疑似毒品咖啡因拉回家中一袋和其丈夫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将疑似毒品咖啡因与苯甲酸盐混合后制造毒品安钠咖,并且将疑似毒品咖啡因、安钠咖出售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相互矛盾,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是否参与贩卖毒品、商议购买毒品时是否在场;二是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系高位截瘫,缺乏行动能力,无法单独制造毒品,且之前已判决的犯罪中曹某某已经知晓如何制作安钠咖,本案不存在殷某某自述的告知曹某某如何制造毒品安钠咖的可能性;三是殷某某、曹某某家扣押的安钠咖粉及安钠咖圪旦共计24.06千克,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要求的追诉标准。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有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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