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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绥阳县洋川镇洋川河新车站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打鱼机在河里捕捞,其捕捞了2.9斤杂鱼后被绥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省农委通告(2018)1号文件规定,贵州省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绥阳县2020年禁渔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县辖区内一切天然水域的禁渔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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