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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8********,汉族,初中文化,辅警,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住址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为了达到玩赏目的,运用微信平台与萧某某(微信账号XYF6****,另案处理)联系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快递交送方式,以698元的价格从萧某某处购买1只陆龟,放置于家中饲养。案发后,该只陆龟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系苏卡达陆龟(Centrochelys sulcata),属于陆龟科,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的动物。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陆龟照片;2. 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手机电子数据截图、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4.另案处理人萧某某的供述; 5. 搜查笔录等笔录;6.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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