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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殷某某驾驶租来的云D****2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装载自家生产的烟叶运往南宁销售,于2018年12月3日晚途经广昆高速田东县公安检查站时,被田东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称量,烟叶重1660公斤,价值68226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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