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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形余,系贵州启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的叔叔殷某乙临死前将一支火药枪送给殷某甲,殷某甲将该火药枪存放于余庆县**镇**村**组**号家里。于2020年7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余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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