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形余,系贵州启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的叔叔殷某乙临死前将一支火药枪送给殷某甲,殷某甲将该火药枪存放于余庆县**镇**村**组**号家里。于2020年7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余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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