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男,194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42********,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兹湖口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殷某甲与同案人殷某乙明知是禁渔期,仍来到湘阴县南湖州镇***禁渔区,置放26个地笼用以捕捞水产品。2020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殷某甲与殷某乙再次来到***,收取地笼捕获物时被湘阴县渔政站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殷某甲等人使用地笼捕获水产品黄骨鱼、小龙虾共5.4斤。经湘阴县渔政站认定,殷某甲等人使用的地笼系禁用渔具。
2020年8月6日,殷某甲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殷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捕获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