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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甲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甲,男194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42********,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兹湖口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殷某与同案人殷某乙明知是禁渔期,仍来到湘阴县南湖州镇***禁渔区,置放26个地笼用以捕捞水产品。2020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殷某甲与殷某乙再次来到***,收取地笼捕获物时被湘阴县渔政站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殷某甲等人使用地笼捕获水产品黄骨鱼、小龙虾共5.4斤。经湘阴县渔政站认定,殷某甲等人使用的地笼系禁用渔具。

2020年8月6日,殷某甲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殷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捕获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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