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和朋友万某某、何某某在秦州区**广场附近的啤酒摊子上喝酒。23时许,母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银剑牌二轮摩托车从**广场路段出发,行驶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母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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