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现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姚晋晋,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3时34分,被不起诉人母某某驾驶晋A****3帝豪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街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街,沿**街向西行驶至**西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母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母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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