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酒后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南白往马家湾方向行驶,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紫荆北路天赐阳光路段时,与向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向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母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母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36.89mg/100ml。
本院认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母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