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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19许,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在射洪市城区振洪路“龙抄手”餐馆与朋友吃饭、饮酒,随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当晚21时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武安河街疾控中心外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因涉嫌醉酒驾驶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7月1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母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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