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收废旧工作,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户)。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曹某某、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由负责分管环保工作的企管部部长丁某某,委托曹某某将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处理掉。随后,曹某某介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母某某到张家港某某有限公司,由母某某将上述废油漆桶、废油墨桶,运至江阴市**镇**路**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龚某某废旧金属桶粉碎加工厂非法销售、粉碎处置,重量合计达4.6吨,母某某从中得款4600元。
另被不起诉人母某某于2018年1月至4月,先后4次向他人收购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后,出售给龚某某粉碎处置,重量合计1.62吨,得款人民币1620元。2018年5月8日凌晨,江阴市公安局在龚某某废旧金属桶粉碎加工车间,当场查扣当日母某某送来未经粉碎加工的废油漆桶等金属桶1.14吨。
经江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涉案的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废包装桶加工破碎后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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