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铁力市铁力林业局泥河农场,系泥河农场工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至2016年春季,被不起诉人母某某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新立林场施业区5林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3.35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水稻。开垦林地对林地用地毁坏严重。
本院认为,母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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