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5日,于某某到开鲁镇四合村曲某某所经营的“**二手车店”借得一辆尼桑天籁轿车,于某某开走车后又与毕某某将车抵押。经鉴定其总价值为1161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于某某与毕某某是否共谋“将借来的车抵押借款”,不能证明毕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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