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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020年9月11日盘州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贵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起杜金理从松河乡往鸡场坪乡方向行驶,于19时30分,行驶至204县道34KM+750M处时,因占线行驶,致该车与对向行驶的由彭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B7****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与张某某正常停放于该路段处的贵B3****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毕某某受伤,摩托车乘客杜某某受伤,贵B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杜某某无责任,于2019年5月28日,经鉴定,杜某某损伤属交通事故所致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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