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N****7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0号凯迪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南八道街与南四道街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无牌照双庆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毕某某委托同车乘车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毕某某传唤到案,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损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左侧硬膜外血肿,双颊颞脑挫裂伤、脑实质内出血)死亡。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驾驶的黑N****7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N***0号凯迪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左侧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双庆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前部发生过碰撞。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破案经过、肇东市公安局110接处警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毕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送达回执及照片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毕某某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次犯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应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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