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公安分局辅警,住创业农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垦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黑JZ****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载乘张某某、李某某)沿G10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714公里加792米处,车辆侧翻入道路南侧沟内,事故造成毕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从车内出来后到公路上,车辆严重损毁。经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毕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李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