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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0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冀C*****号**牌**车沿宁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庄**桥冰雪路面时超速,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冀C*****号**牌**车因事故停在桥上右侧车道,李某某在其车西面打电话,毕某某驾车撞上李某某及面包车,后又与赵某某驾驶的冀C*****号**车相撞,致三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毕某某报警,在现场等侯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经鉴定,李某某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毕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理,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冀C*******牌**车予以发还。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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