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冀C*****号**牌**车沿宁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庄**桥冰雪路面时超速,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冀C*****号**牌**车因事故停在桥上右侧车道,李某某在其车西面打电话,毕某某驾车撞上李某某及面包车,后又与赵某某驾驶的冀C*****号**车相撞,致三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毕某某报警,在现场等侯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经鉴定,李某某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毕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理,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冀C*******牌**车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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