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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53分,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吉F*****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靖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宇花园小区路口时,与横穿道路行人宫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宫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宇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7日,**公司、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肇事后毕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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