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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毕云)(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6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医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号院,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大翠园校区**号楼**单元1401室。2019年8月3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50分许,毕某某驾驶陕A****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往新区杨家湾连接处行驶,行驶至北环路杨家湾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144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7mg/100ml。

本院认为, 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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