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村。2019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57分许,毕某某醉酒驾驶冀FM33**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国道**治超站路段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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