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长陔乡**村**组**号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皖JW6****号凌派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拱墅区胜利河美食街出发,途经上塘路、德胜路。于当日2时10分许,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