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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口市,户籍所在地老河口市**路**号,住老河口市**小区。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鄂A****6小型普通客车,由武当山往老河口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冷集派出所门前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1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毕某某带至谷城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4月2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77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坦白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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