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众生商业广场竹海野山珍生态养生汤和朋友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川******雪佛兰白色轿车搭乘女友梁某某,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众生商业广场出发,经过吊白线、学院路,准备从宜宾高速北站上高速前往叙州区,当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宜宾收费站入口外时,被交警查获。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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