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四季串串香”餐馆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王某某沿攀枝花市仁和区总龙路往大龙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总龙路五桂塘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在前由谢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毕某某与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毕某某酒精检测为94.0mg/100ml,交警随即委托攀枝花市仁和区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血液送检检材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虽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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