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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初中,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小区**区**栋**室。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皋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皋城路与长安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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